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 法律顾问
· 法律咨询
· 网站顾问
首页 | 热点追踪 | 法律法规 | 离婚知识 | 涉外婚姻 | 离婚案例 | 法律文书 |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500例 | 离婚律师 | 在线咨询 | 博客
 
今天是:  查询婚姻法律知识,到上海离婚咨讯网 免费咨询电话:021-62116500 62111009 62118099 62117099-8009 委托电话:13501843172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知识 >> 子女扶养 >> 正文

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转自:法律法规 时间:2005-8-25 10:41:21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带有父母双方血亲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可能解除的,因此,《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必须的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然是他们双方的子女,不论养子女随养父还是养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有承担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义务,直到法定的时限规定。

 

 

(编辑:admin)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婚姻顾问
13501843172
13774215866
13916108518
13636430514

最新加盟律师事务所
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
信诚(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
信诚律师事务所
杭州 律师事务所
南京 律师事务所
广州 律师事务所
深圳 律师事务所
浙江 律师事务所
江苏 律师事务所
最新加盟律师
股权律师
上海
诉讼律师
上海
劳动律师
上海
合同律师
上海
专利律师
上海
婚姻法规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规定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离婚后孩子有谁抚养?

现役军人离婚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台湾居民和大陆居民申请离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isawu118@hotmail.com lihun@hotmail.com xincheng@goodlawyer.cn 联系信息:021-62117099 62118099 62111009 62116500-8009 吴永红律师13501843172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www.lihunnet.com 上海离婚资讯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