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正文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转自:law.china 时间:2005-8-26 23:07:58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1、共同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编辑:admin)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涉外离婚

疑难案件
房产律师
劳动合同律师
离婚律师
民商律师
婚姻法律

021-62110181 13916017140
Tel:+86 21 62110181
Cell:+86 13916017140
gongsifa@hotmail.com
lawyer@goodlawyer.cn
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8A,Wanzhong 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社区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 E-mail:lihun@goodlawyer.cn xincheng@goodlawyer.cn 联系信息:021-62117099 62118099 62111009 62116500-8009 吴永红律师13501843172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www.lihunnet.com 上海离婚资讯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沪ICP备07016953号